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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二月二十九日第十七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六日第十九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
高 雄 縣 旗 山 鎮 教 育 會 組 織 章 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章程依據教育法,教育法施行細則及人民團體法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名稱為高雄縣旗山鎮教育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以研究教育、協助發展教育及增進教育人員福利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高雄縣旗山鎮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應屆理事長服務學校(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辦事處)。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於教育之研究、設計、改進建議事項。
二、關於協助教育之調查、統計及書刊編纂事項。
三、關於會員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四、關於會員之福利互助及協調連繫事項。
五、關於教育政策及法令之協助推行事項。
六、關於接受機關或團體委託辦理有關教育事項。
七、關於教育活動及社會運動參加事項。
八、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左列二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服務旗山鎮各級學校教職員,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即為個人會員。
二、贊助會員:凡旗山鎮各級學校,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會費後,即為贊助會員,贊助會員得推派代表一人參加,贊助會員無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前項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己繳納之各項費用概不退還。
第十二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十三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責
第十四條 本會以各級學校為單位,每二十名會員產生會員代表一人,未滿二十人以二十人計,超過二十人則推選二人;超過四十人則推選三人,餘類推:會員代表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五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悃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期間代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組織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七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分別成立理事會、事監會。
※選舉前項理、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一人,遇理、監事出缺時依次補,以補足原任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之當選名次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
第十八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或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之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
第二十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廿一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廿二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算。
第廿三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四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職者。
第廿五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第廿六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廿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
第廿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第三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應以會員(會員代表)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會員(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卅一條 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決議以理、監事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同意行之,但理事或監事之辭職、應以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卅二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卅三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通知應出席人員,並報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會議記錄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會議之決議須報請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決者。應分別專案處理,並將處理情形提報下次會議。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
(1)個人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二百三十元。
(2)贊助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二千元,未達十一班學校減半。
二、常年會費
(1)個人會員新台幣二百三十元(百分之六十五留會:一五0元,百分之三十五繳縣教育會:八十元)
(2)贊助會員新台幣二千元,未達十一班學校減半。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資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卅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卅六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兩個月,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不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卅七條 本會若解散時,剩餘財產歸屬本地地方自治團體(旗山鎮公所);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卅八條 末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九條 本會服務規則,另由理事會訂定。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