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財綜)〔2014〕96號》:第三章第十四條—“基本公共服務。公共教育……醫療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應當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第五章第二十三條—“政府購買服務所需資金,應當在既有財政預算中統籌安排。”
教育信息化屬於政府基本公共服務事項,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實現建設,地方政府不構成負債。